来源:互联网新闻 时间:2019-04-19 11:21
发帖人遭孩子亲生父母索赔20万
今年4月,南京浦口发生一起“虐童”事件,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。该案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后,“受虐”男孩童童(化名)的养母李某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,该案也将于下周在南京浦口法院开庭审理。在此期间,童童的亲生父母将发帖网友徐某某告上了法庭,认为对方的行为严重侵权。
原告诉称,发帖人徐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3日21时15分、22时40分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:“父母南京某区人,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,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,近日,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,性格也随之大变,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,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,寻求网络帮助。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。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。”并配照片九张。
孩子的亲生父母认为,此举引起社会公众及媒体的持续关注,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。要求停止侵害,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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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
法院: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9月25日,该案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后,被告徐某某并未出庭。同时,因童童作为原告方之一,系未成年人,因此法院未公开审理该案。记者从法院了解到,法庭上童童的养父还出庭作证,通过照片讲述了孩子自从进入家庭以来的生活点滴,证明孩子与自己和妻子一起生活得非常开心,并非徐某某在帖子中所描述的受到虐待等。
最终,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被告徐某某在原告施某某受伤害后,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,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,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。施某某、张某某、桂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,依法判决驳回。
法院详解此案不侵权:维护社会公共利益
在判决作出后,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向多家媒体详细解释了为何此案不构成侵权。
第一,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
本案中,被告在知晓小宝被伤害后,使用了其受伤的九张照片,虽未经本人同意,但其使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小宝本人利益的需要,且使用时已对照片脸部进行了处理,依照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,应认定该使用行为合法,不构成对施某某肖像权的侵害。
第二,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
本案中,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,更没有虚构、造谣和污蔑,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,客观上不会造成小宝社会声望和评价的降低,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。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小宝亲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,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。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。
第三,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,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。
本案中,被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,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,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,也没有披露小宝的姓名和家庭住址。
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,至于被告发表微博后,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,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。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亦不能成立。
追问
他们会不会选择上诉?
对于这一判决结果,孩子的亲生母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,她说,“如果不是徐某某把照片发到网上,我们两家也不会遭遇这场劫难,不会过上现在这样颠沛流离的生活,孩子的成绩也一落千丈。”她表示,表姐(李征琴)对孩子一直很好,打孩子只是偶发事件。“我不认为我的表姐涉嫌犯罪。”
对于会不会进行上诉,其代理律师蒋照军表示,孩子的父母表示会继续上诉。